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职免责;
解放双脚束缚,限定合规边界。
【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等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结合某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消除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单位的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同时也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原则】 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严格落实 “ 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保障】 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做好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等。
第四条【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某单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及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统称“成果转化参与人员”)。与某单位签订顾问协议并承担成果转化服务的外聘专家,在遵守协议和合同的同时,同样适用于本指引。
第五条【尽职适用范围】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做到了勤勉尽职:
(一)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相关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执行,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应尽职责。
第六条【尽职免责范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决策失误责任。
(一)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认为不应以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及科研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及科研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因实际情况未进行资产评估,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或作价出资给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该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创业失败、作价投资亏损,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转让或作价出资给科研人员, 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八)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奖酬分配等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九)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负面清单】 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职务科技成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四)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明确等条件。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1.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2.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4.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后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本单位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5.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6.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泄露曾参与成果评价与转化载体的秘密;从事有损曾参与成果评价与转化载体的经济活动;在曾参与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孵化载体中任职;在与单位成果评价与转化相关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中任职;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第八条 【尽职调查】 单位需建立尽职免责启动程序和规则,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组织有经验的专家顾问团队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存档。
第九条 【指引解释】 本指引由科技处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