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基金会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教育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教育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财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货币资金的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及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单位或个人因公需用款时,必须提供具备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支付单据,如借款单据、领款单据、发票、收据等,购买大件设备的还应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然后交审批人审查。
(二)支付审批。
1.项目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单据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及所附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内容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字。
2.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支付款项并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财务部负责人应当拒绝批准。
3.设备购置费、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和修缮费还须经有关部门验收签章,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办理支付及报销手续。
(三)支付复核。会计人员对经审核批准后的每笔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支付单据经会计人员复核无误签章后,再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单据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对支付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拒绝支付的权力。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 要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开立、变更、注销账户手续,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的票据。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对方单位的经办人。签发支票后应要求经办人认真核对支票内容。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发票和购货合同上印章单位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购货合同上印章单位不一致时,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收款人名称的,须由原收款单位开具证明,未记账的根据收款单位证明签发支票,已记账的须由会计人员重新办理付款审批手续,由审核人员填制一张红字冲账凭证,同时再填制一张付款凭证,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
第十条 按月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个银行账户余额的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审核等不能由同一人员操作。银行存款余额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每月最后一笔银行对账单取回之后,应在7日之内(节假日顺延)编制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一条 及时清理“未达账”。特别是对银行已付我方未付的“未达账”,要及时到银行查询。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未达账”,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注明日期、支票号、凭证号、摘要。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十二条 因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十三条 定期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购买)日期、金额、利率、期限、资金来源、存款地点、凭证编号、到期支取日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